独生子女照护

独生子女照护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凡十四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凭疾病证明可享受照护假。

第三十九条 全年累计照护假在四十五天以内的,工资、奖金照发;超过四十五天的,停发奖金,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满四十六天不满半年的,按90%发放;超过半年的,参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第四十条 独生子女照护假申请程序: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做好登记台帐,报请单位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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