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

如何申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所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5、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筹办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地址等相应情况的证明,以及拟申办机构的名称、地址等;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审批机关自正式受理申办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将阐明不予筹设理由。

筹设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违规招生办学;3、举办者实施筹建、筹备工作;4、筹设工作完成,举办人向审批机关递交审批考察书; 5、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举办者的筹设情况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6、对达到相关民办教育机构(学校)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将颁发《办学许可证》,对达不到相关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有关设置标准,再予以颁证;7、审批机关对民办教育机构(学校)进行年检,年检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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