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规程》由(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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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于1989年开始试行,1996年正式颁布实施。

附上: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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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塌咐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氏李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七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团漏,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简局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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