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书和公正书有什么区别吗

见证书和公正书有什么区别吗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

  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

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

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

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

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

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

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注意: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 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

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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