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如何去赡养父母?要做到那几点?

我们要如何去赡养父母?要做到那几点?

今早看《今日说法》,讲述一位老母亲被活活饿死的事,令人悲愤莫名——老人的被饿死完全是人为的结果,因为老人有四个儿子并非无儿无女,四个儿子也完全有赡养能力。

然而,悲愤归悲愤,思考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避免更多的老人在子女成成群的情况下,仍发生饿寒交迫、疾无所医乃至因此而致死的悲剧,方是我们做子女的当务之急。

在子女成群的情况下,对于父母的赡养,目前的体制是由子女们之间自行分配赡养义务,而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法律便也承认子女间达成的协议,并会据此作出判决,追究具体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

然而,现在的完全由子女自行分配赡养义务的做法,很不完善,它似乎更加关注赡养义务在子女间的分配,而没有把注意力放在如何保障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上,因此,使父母往往成为子女间赡养义务分配不均或者个别子女不孝的受害者,大有舍本逐末的意味;在实证上,看看现在社会存在的越来越多的不孝子女吧。

那么应该如何做呢?我认为,应当转变思维方式,以崭新的思路、也是最合乎父母与子女间基本关系的逻辑的思路来解决这一“难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基本关系是什么?归根到底,就是子女未成年时的抚养与被抚养、父母年迈时的被赡养与赡养的关系,前者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单说子女和父母间的赡养和被赡养的关系。

以此而论,不管父母一生育有多少子女,父母作为一个整体,子女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出现父母被遗弃、被虐待等不孝行为,子女作为一个整体就应当担负责任,法律就要对子女整体作出制裁,即是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打包或说捆绑,子女对父母只存在孝与不孝的问题,不孝时法律就进行干预,子女间负均等的、连带的责任,并且还要有惩罚性;至于如何在子女之间进行赡养义务的分配,那便自由子女们内部协商去,如何分配、负担均等否,法律不加过问,只是在子女间,如有人对分配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在赡养问题上,子女只可提起此种诉讼和其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诉讼,父母若诉不孝子女只须证明不孝行为存在即可。

这样即可省去许多中间复杂环节,基本的事实也易于判断,在程序上体现了最大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能够很好地保障子女对于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如此思路解决问题,有以下几点理由和积极作用:

首先,子女与父母间是赡养和被赡养的关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在,在子女众多的情况下,只要有不孝行为存在,致使父母生活困难,任何子女便有了道义上的可谴责性,无论某个子女是否尽到了自己应尽的那份义务。

其次,把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打包,只要子女出现不孝行为,就对子女整体作出制裁,环节少,程序简单,基本事实易于求证,对子女形成潜在压力,使他们能够主动地、体贴地赡养父母。

再次,有了法律外部的强大压力,把年迈父母与不孝子女间的矛盾转移为子女间的矛盾,这就改变了此前与不孝子女间的冲突中父母所处的弱势地位,大大维护了父母的权益。

最后,子女间义务打包,一人不孝即是整体不孝,一人担责即是整体担责,因此就在子女之间上了把锁,把他们捆绑在一起,成了利益共同体,促其能够开诚布公、心平气和地进行内部协商、甚至是妥协,分配各自的赡养义务,相互推诿成为不可能,个别人不孝或引众怒。

而且,在义务执行上,必然能够相互监督,督促彼此完全履行赡养义务,每个人都不敢怠慢,否则将成为众矢之的。

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子女对于父母的孝顺更多地靠道德去维系,而在社会风气追求个人享受、人性自私化的今天,道德显然已“力不从心”。

社会既然已经堕落,就不必徒然慨叹世气日下、道德沦丧,而应该使法律成为刚性存在,补道德之不足,成为高悬不孝女子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所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人们,行动起来!

注:如果您是独生子女,那么这一切看似与您无关,实则并无本质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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