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申请书的格式(要规范的)

先予执行申请书的格式(要规范的)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紧迫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必须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是民事案件中生活或生产经营有急需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判决生效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请求的法律文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是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先予执行的意思表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对方当事人先予执行,可以使某些民事纠纷中权利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即实现了部分或全部权利,解决了特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上的迫切需要,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先予执行申请书的特点是:(1)申请书必须是由民事纠纷中的权利人提出,权利人一般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原告或债权人;(2)申请必须是在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正常继续;(3)被申请人(一般是被告或债务人)应该履行的义务是十分明确的,并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如果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才能使先予执行申请为法院所接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及《若干意见》第106条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或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或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先予执行申请书提交于法院后并不当然发生效力,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审查,裁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精选文章

相关文章

粤ICP备17098710号 微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