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如何规定的

1、赔偿的标准。

1)旅客伤亡的赔偿标准: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

具体标准参见《铁路旅客伤害支付保险金、赔偿金百分率表》的有关规定。

旅客死亡的,按照最高限额赔付。

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范围和费用计算标准,实践中可参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2)对旅客自带行李的赔偿标准:对旅客自带行李因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其实际价值的损失,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之内的,按上述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赔偿。

 

2、赔偿限额。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如下:

1)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

2)对旅客的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此外,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两点:

第一,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赔偿责任的限额;

第二,对于旅客自带行李的损失赔偿,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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