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摊销的折价的账务处理

未摊销的折价的账务处理

(1)计算2008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适用的资本化率:

由于第一季度只占用了一笔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借款的利率,即1.5%(6%×3/12)。

由于第二季度占用了两笔一般借款,适用的资本化率为两项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当期应摊销的折价)/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200×6%×3/12+300×5%×3/12+(285×6%×3/12-300×5%×3/12)]/(200×3/3+285×3/3)×100%=1.5%

(2)计算2008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及编制相应会计分录:

第一季度超过专门借款的一般借款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00×3/3+50×2/3+50×1/3=150(万元)

第一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150×1.5%=2.25(万元)

第一季度一般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200×6%×3/12=3(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2.25财务费用0.75

贷:应付利息3

第二季度超过专门借款的一般借款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00+50+50+200)×3/3+60×2/3=440(万元),则第二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440×1.5%=6.6(万元),第二季度一般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摊销金额=200×6%×3/12+300×5%×3/12+(285×6%×3/12-300×5%×3/12)=7.275(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6.6

财务费用0.675

贷:应付利息3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3.75 (300×5%×3/12)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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