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招集评标委员会非法修改中标结果应该怎么投诉

招标人招集评标委员会非法修改中标结果应该怎么投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提出问题“招标人招集评标委员会非法修改中标结果”部分细节需要确定:

①“非法修改”,具体有什么非法行为?

②“中标结果”,该结果是否已经正式成为中标结果(即:是否发出评标结果公告、是否发出中标通知书)。

否则,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对已经完成的评标内容,集体一致进行修改,变更为新的评标内容,还是属于评标过程。

只有对外发布、正式生效才是评标结果。

③“招标人召集”,招标人本身也派代表进入评委会,评委会有权随时集合进行评标,法律并未规定评委会必须由某个角色或者单位进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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