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巜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巜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的规定

该条没有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七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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